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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具的"正常使用"和"不当使用"
             文/朱大中            
  玩具的消费对象是儿童。玩具的安全性,既要考虑到儿童在"正常使用"(Normal use)下的玩具安全性,又要考虑到儿童在"不当使用"(合理而可预见情况下的滥用,Reasonably foreseeable abuse)下的玩具安全性,这是消费者群体的特性所决定了的。
  儿童在"正常使用"下的玩具安全性,这是指儿童按说明书要求的方式,或按包装图示要求的方式,或按传统的、习惯的玩耍方式来使用玩具时,玩具必须是安全的、可靠的,对儿童无伤害的。

  儿童在"不当使用"下的玩具安全性,这是指儿童在非"正常使用"玩具情况下,如何避免玩具可能对儿童产生的伤害。

  笔者认为,发生儿童对玩具的"不当使用"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

  1.儿童天性好动,出于好奇,任意拆卸玩具;

  2.儿童在玩耍玩具时,缺乏体力和智力的适应,无法按"正常使用"的方式来玩耍玩具;

  3.儿童任性,不听父母劝告,发脾气,任意摔落玩具;

  4.家长为年长儿童选购玩具时,没有考虑到这些玩具给家中年幼孩子带来滥用玩具的机会。

  现举例进一步说明儿童在"正常使用"和"不当使用"时对玩具安全性的要求。大家知道,三岁以下的儿童,往往喜欢把东西往嘴里送,这是因为这个年龄组的儿童,用嘴来探索、感知社会和周围的环境的欲望比较强烈,这时,嘴和手一样成为儿童捕捉信息的器具。因此对小玩具或可分离配件(指可移动的,不固定在玩具上)的物理量(形状和大小)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个物理量以儿童人体测量学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我国玩具安全标准,以及世界其它国家的玩具安全标准,乃至今日的ISO8124"玩具安全"国际标准,几乎都一致规定: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小玩具或可分离的配件(Small toys and detachable comnonents)不得容入一个小型塑料节门实验装置中。装置大小(直径30.75mm×57.15mm斜切正圆筒)犹如儿童的咽喉,三岁以下的儿童在使用玩具时常会出现不慎吞入小玩具或将小玩具呛入气管的情况,严重的会导致窒息的后果,利用这一装置,可以进行吞食或吸入危害试验(Testing for Ingestion or Inhalation Hazards)。应当指出,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除了要考虑儿童在"正常使用"下,小玩具或可分离配件不得容入斜切正圆筒内,而且还要考虑儿童在"不当使用"情况下使用的要求。儿童"不当使用"玩具时,玩具会在扭力、拉力、坠落等刺激作用下,脱离出来部件或碎片,这些脱离出来的部件或碎片形状和大小,也不得容入斜切正圆筒内,以免伤害儿童。如毛绒玩具的眼睛、鼻子、娃娃衣服上的纽扣、车子的车轮、连接部件上的螺丝及塑料碎片等等。

  由上可知,研究在儿童行为下的玩具安全性,是一个十分繁杂而难以解决的问题。无论标准条款规定得多么详尽和周到,无论采用何种语言、文字以及表达的方式,只要人们综观世界各国的玩具安全标准,乃至今日的ISO8124,不难发现,似乎都在共同认同下述的基本标准:"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就可解决父母和教育者在儿童使用玩具时照料他们的责任。"这也就是儿童行为的随意性而引来的制定和研究玩具安全标准中一个极其令人关切而重要的准则。尽管如此,关心玩具安全的人们,仍在不断地致力于探索和研究在儿童行为下的玩具安全性,做到周全、科学化,从而使玩具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儿童的伤害。

(作者系国家玩具行业信息中心副主任,原国家玩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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