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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健身设施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限时使用

  刘律师:去年,我买了套商品房,当时主要是看中小区优美的环境,尤其是设施齐全的露天健身场所。入住后,我发现小区内的露天健身场所对小区业主限时开放,上午6点到8点、下午5点到7点属于对外出租时间,小区居民不能使用,而这两段时间恰恰又是健身的高峰时间。为此,我们小区居民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理论。他们说这是购房合同中业主临时公约约定的内容,我们既签过字了,应该遵守。由于当时我们对临时公约没有详看,所以签了本不想签的字,故来信请问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限时锻炼的做法,我们该怎么办?

  市民:王女士

  王女士:你反映的情况是关于小区公共设施使用的问题。一般来说,小区健身设施是小区的共用设施,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通常情况下只供小区的居民使用。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如果共用设施对外经营,则应当征得小区全体业主的同意,其经营所得收益也 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并纳入维修基金。据此,开发商在未征得小区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把小区健身设施出租经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也无权限制小区业主对小区健身设施的正常使用。 尽管购房合同中的业主临时公约对小区健身设施的经营问题作出了约定,你们这些业主购房时也在临时公约上签了字,但并不因此就说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限时是有效的,因为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由于业主临时公约中对业主使用健身设施进行限制的条款明显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条款,对你们小区的业主没有法律约束力。

   房地产时报 文/ 责任编辑/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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